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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12月9日電 據臺灣“中央社”報道,臺灣廖姓男子與妻子結婚逾40年,10多年前卻發現養育20多年的兒子非親生,訴請離婚。臺灣地區“最高法院”判準廖某與妻子離婚定讞。
  根據法院判決書,臺中市廖姓男子於1968年間與許姓妻子結婚。廖男認為妻子常不返家,且10多年前竟發現養育20多年的兒子非自己所生,他內心受有重大打擊,向法院訴請離婚,並請求妻子賠償新臺幣50萬元。
  許女主張,廖男年輕時脾氣暴躁,多次毆打她,她因遭施暴而心懷恐懼,不敢返家與廖男同住,並無拒絕同住,也沒有惡意遺棄廖男;至於兒子非廖男親生,則是因為她遭人性侵所生。
  “最高法院”維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定,認為廖男養育兒子20多年後發現非自己親生,內心難免感覺被矇騙而深受刺激,且須承受親子間親情矛盾的痛苦,愛恨情仇糾結難解,兩造互信基礎已動搖。
  且法院認為許女離家10餘年,對廖男幾乎不聞不問,對廖男面臨此人生重大打擊,也未給予任何安慰與包容,或試圖化解,她對於婚姻破綻有可歸責事由,因此判準2人離婚,但損害賠償部分則不予准許。  (原標題:養育20多年兒子非親生 男子訴請離婚獲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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